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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二十四局集团郎溪路、大桥局集团池黄铁路、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相山水泥项目部钢材、型钢、桥梁钢板、钢绞线、柴油等物资联合招标

发布时间 :2021-02-04 招标与采购信息网

所属分类: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东城区招标

关 键 词:铁路

中国铁建二十四局集团郎溪路、大桥局集 正文内容

中国铁建二十四局集团郎溪路、大桥局集团池黄铁路、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相山水泥项目部钢材、型钢、桥梁钢板、钢绞线、柴油等物资联合招标
中国铁建二十四局集团郎溪路、大桥局集团池黄铁路、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相山水泥项目部钢材、型钢、桥梁钢板、钢绞线、柴油等物资
联合招标
 
招标编号:CRCC-SHJC-2021-11
1. 招标条件
招标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相山水泥项目部,业主: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概况为:相山水泥公司年产260万吨水泥绿色智能示范工程;工程地点:淮北市杜集经济开发区;承包范围;土建工程、水电、消防及全厂房防雷等安装工程。工期十个月,工程造价14929万元。本工程型材为施工单位自购,品牌限定为“宝钢、马钢或武钢”,水泥品牌限定为“海螺牌”,PVC门窗为施工单位自购,品牌限定为“海螺牌”,PVC发泡门为施工单位自购,品牌限定为“海螺牌”,其余乙方自购材料品牌按《乙方自购主材品牌选用及单价表》执行。项目开工日期:2021年1月30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招标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郎溪路(裕溪路-明皇路)工程施工2标段项目部,业主:合肥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工程概况为:郎溪路本次施工范围从明皇路至裕溪路全长约 4.74km,规划红线宽 60m,为城市快速路。郎溪路(裕溪路-明皇路)工程施工共分二个标段,本工程为二标段,施工范围为:桩号 27+78 至桩号 47+10(包括新安江路上下游交口改造、裕溪路立交预留的北向西、东向北匝道),总长约 2332 米,共设 3 对匝道桥。项目开工日期:工期540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招标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池黄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业主:皖赣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概况为: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HCZQ-3标段,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合同工期为54个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桥梁13座7.198延长米;隧道7座14605延长米;车站1座;无砟轨道49900双线米。
 
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116号)(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关于推行区域物资集中采购的决定》(中国铁建设物【2017】123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18】6号)。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条件:
4.2.1 型钢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XG、GB)
    (1)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生产或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型钢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代理商实收资本(或股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18、2019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至少提供2019年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17-2019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投标物资生产厂和钢厂销售总代理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提供证明材料)、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投标物资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与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总代理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协议,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②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4.2.2  钢材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GC)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8-2019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两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4.2.3柴油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CY)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③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AL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壹份;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近两年内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4 钢绞线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GJX)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须具备低松驰预应力钢绞线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吨及以上;具有招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实收资本(或股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2020、2019(或2018、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附注及相关报表(提供扫描件),期间及之后注册的新公司仅需提供成立后的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代理商2018至2020年有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2份(须附供货合同复印件)。生产厂参与投标时可以不受业绩限制。
    (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黑级供应商以及被招标人列入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
    (7)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多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但必须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经销协议(经销证明),投标人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且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②代理商投标时,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授权函原件)或经销协议(经销证明)(扫描件)、营业执照复印件、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等资料。③投标人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2月02日至2021年02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00分至至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联系人:郝亮(经理)
电话:010-58977952
手机:13146799092
传真:010-58977952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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