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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便民服务中心项目(一期)招标

发布时间 :2021-02-08 招标与采购信息网

所属分类:招标预告

所在地区:东城区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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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便民服务中心项 正文内容

连云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便民服务中心项目(一期)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便民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名称)已由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以连发改行服发【2017】111号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连云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便民服务中心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市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连云港市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查验大厅、考试楼及综合业务大厅石材采购(货物)进行招标。
本项目为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合同中材料暂估项目,现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投标人中标后与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连云港市公安局将监督施工合同签订及工程款支付。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连云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便民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查验大厅、考试楼及综合业务大厅石材采购,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效果图;
2.2交货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北侧、汇晶路东侧;
2.3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共30日历天,具体接业主书面通知后30天完成所有供货;根据现场实际需求分批次分品种供货,优先外墙石材(约6000平方米)的供货周期为收到供货通知后5日内供货20%到指定位置,25日内完成全部石材供货。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合同估算价:约360万元;
2.5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与采购货物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3.4.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材生产厂商(具备石材加工生产线:提供设备购买合同或发票或收据),在其经营范围内含有加工、销售石材,或获得石材生产厂商授权的代理商,代理商还须提供自身的营业执照,且代理商营业范围内含有销售石材;
3.4.2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本投标单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明细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评标、异议投诉处理等。
3.4.3企业经营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4.4履约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需提供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6.1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报项目负责人,有法人授权书,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提供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拆)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不接受其他被授权委托人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
3.7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18】95号《连云港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投标企业自行承诺无借牌挂靠行为,投标人自行承诺后并不解除招标人对其进行查询和经济法律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3.8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市场不良行为(近三年)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自行承诺后并不解除招标人对其进行查询,省内投标人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为准,省外投标人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具体时间从招标发布之日起倒算。
3.9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说明: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从招标发布之日起倒算。
3.10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拆处理程序》的通知”,连建发【2018】9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评标办法
本标段采用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60分
技术响应:20分
售后服务:5分
业绩:5分
供货方案:10分
投标人的技术响应、售后服务、供货方案得分应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本工程采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评标办法”中方法三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即:评标基准价C=A×K
A为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K取值为:95%(取值范围:95%-100%)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3(1)
投标报价
(60)分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
等于评标基准价(60)分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3)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3)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2.3(2)
技术响应(20)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石材生产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石材生产厂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石材生产厂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1分;
注: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企业或石材开采企业的石材产品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的得1分;

样品(16分)
投标人开标现场提供的白麻外墙石材(600mm×600mm×25mm)、米黄色干挂石材(600mm×600mm×20mm)、浅咖色石材(800mm×800mm×20mm)各一块,由评委根据质量、色差、平整度、检测报告中技术参数的综合性能及招标人提供的石材效果图对比(相似度越高得分越高)进行酌情打分。
1、外墙白麻花岗岩样品最高得6分;
2、内墙干挂米黄色大理石样品最高得5分;
3、地面浅咖色大理石样品样品最高得5分;
注:a、中标后样品进行封存,作为招标人对所提供货物的验收标准。
b、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提供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检测报告样品不得分)。
c、石材效果图详见招标文件。

2.2.3(3)
售后服务
(5)分
售后服务机构地点及人员配置:提供售后服务组织机构组成、两名专业售后人员姓名与联系电话书面盖章(原件扫描上传)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质保期:本项目要求质保期为2年,每延长一年得1分,最多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2.2.3(4)
业绩(5)分
投标人自2016年10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石材材料供货项目的有一个得2.5分,最多得5分。(有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2.2.3(5)
供货方案(10)分
1、石材加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3分。
2、石材加工及质量保证措施:3分。
3、承诺提供货源均有产品检测报告及合格证:2分。
4、货物运输、吊装、等环节保证措施:2分。
注:评委对有效投标文件供货方案的评审,其每一分项的主观分得分不应低于该分项评审要点满分的70%,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分项评分为零分。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时间: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8日。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时00分。


联系人:郝亮(经理)
电话:010-58977952
手机:13146799092
传真:010-58977952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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