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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1、2、3、4号线车队汽车维修外包服务项目(2021-2023年)招标
苏州市轨道交通1、2、3、4号线车队 正文内容
苏州市轨道交通1、2、3、4号线车队汽车维修外包服务项目(2021-2023年)招标
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1)2021-14号招标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苏轨运招(01)2021-14号
项目名称:苏州市轨道交通1、2、3、4号线车队汽车维修外包服务项目(2021-2023年)
投标限价:报下浮率,合同期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圆整(¥1,200,000.00)。投标人投标时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投标限价。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苏州市轨道交通1、2、3、4号线共计14个车辆品牌,39种车型,105台(汽油车41辆、柴油车64辆)汽车维修前的免费咨询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养、代办车辆年检、代办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维修(含保险索赔事宜)以及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严寒天气特殊时间节点、重大活动保障等情况下的免费服务需求。
服务期限: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服从招标人对工期的调整,且不得由此提出其它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的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且无拒绝和否定意见;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资格;
(3)投标人近5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类似汽车维修业绩,且单笔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为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3.本项目不接受以非独立法人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
4.申请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同一人分别在两家或以上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监事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一家单位(以集团公司为限)允许一个供应商参加本批次采购活动,如同一集团公司通过报名有多个供应商且均无意向退出,则取消该集团公司所有投标人本批次参与采购活动资格。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资格预审材料(正本一份,副本肆份)装订成册并封袋递交至指定地点(未按要求数量提交并封装的资格预审材料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提交材料如下:
(1)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同时须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对于已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加盖投标人公章)
(3)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且无拒绝和否定意见;
(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资格;
(5)投标人近5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类似汽车维修业绩,且单笔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为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注:投标申请人必须于资格预审时提供相关原件核实。有关批文、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在规定的原件核验时间内未提供原件核实的相关材料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对提供的原件材料进行补充佐证。招投标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
本次公告后当通过符合性、完整性审查的申请人多于3家(含)时,合格的申请人全部入围;当通过符合性、完整性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家(不含)招标失败,重发公告。
五、申请文件提交
应在2021年6月17日9点00分至10点00分(北京时间)将申请文件提交。
六、资格预审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时间为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
资格预审地点同申请文件提交地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招标另有规定除外);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5)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项目的。
(二)投标人进入资格审查现场应携带“健康码”绿色码、身份证,参与资格审查活动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达资格审查场所,配合现场工作人员依次进行体温检测等其他事宜。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
(三)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联系人:李工
电 话:176 1039 8736
邮 箱:17610398736@163.com
注:请 联 系 获 取 投 标 申 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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