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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2023年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工程招标
海安市2023年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工程 正文内容
海安市2023年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工程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2023年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工程(南莫镇南岗河)(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的施工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海安市南莫镇南岗河。
2.1.2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海安市南莫镇南岗河,该河道整治总长约784m。本河道护岸绿化对南岗河全线河岸进行整治,现状河道北侧主要为自然坡及块石护岸,局部坍塌,河道南侧主要为农田、民房,地势整体较平坦,河道沿线有桥梁、涵闸;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1.3合同估算价:270万元。
2.1.4工期要求:1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06月15日,竣工日期:2023年12月12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1.5质量要求:合格
2.1.6其他:/
2.2招标范围:本工程主要工程内容为河道清淤疏浚、新建护岸、拆除部分既有破损护岸、拆除废弃桥梁及渡槽、河道两侧临河房屋立面及相交桥梁表面刷白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2)自2021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2022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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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2018年05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9)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a、参加投标时,只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如不能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b、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c、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按苏建建管〔2022〕387号号文执行;d、投标人承诺书;e、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0).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a.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b.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c.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要素归集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要素归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按苏建建管[2022]387号文执行。
3.7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05月24日至2023年06月05日10时00分;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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