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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黄埔院区基础设备“除颤仪、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 :2025-07-26 招标与采购信息网

所属分类:重大项目

所在地区:东城区招标

关 键 词:设备

2025年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黄埔院 正文内容

2025年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黄埔院区基础设备“除颤仪、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招标

预算金额:1,236,84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除颤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324,84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除颤仪

4(台)

详见采购文件

324,840.0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院区的临床需求分批送货,由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起,15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至运行的最佳状态

采购包2(心电监护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912,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2-1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心电监护仪

40(台)

详见采购文件

912,000.0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院区的临床需求分批送货,由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起,15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至运行的最佳状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的执照(或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分公司投标的,必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除颤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信息由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此行内容正式会员可见,请登录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后查看**
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1提供货物的制造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政策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1.2根据有关政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其他情形:1.2.1若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1.2.2若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采购包2(心电监护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采购包属于“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的情形,故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除颤仪)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且与所投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即:(1.1)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1.2)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投标函】;(3)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注:若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同时对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函】

采购包2(心电监护仪)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且与所投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即:(1.1)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1.2)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投标函】;(3)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注:若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同时对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26日至2025年08月01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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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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