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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云(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三期)项目安全测评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福建省生态云(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 正文内容
福建省生态云(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三期)项目安全测评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福建省生态云(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三期)项目安全测评服务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FJGC-FS-C-2025-213
项目名称:福建省生态云(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三期)项目安全测评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32 . 372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 32 . 372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测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部分测评须涉及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五个方面,须通过访谈、配置检查和工具测试的方式测评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保障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报价。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 供应商须 具有法人资格 ;
1.2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1.3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1.4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5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6 供 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7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1.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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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7)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截止后,磋商活动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使用规则等内容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16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规定。 (8)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 被授权人 代表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注: ①供应商必须提交以上证明文件,所以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②响应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年11月05日至2025年11月12日, 每天上午 08: 30 至 12:00,下午14: 30 至 18:00 。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福州市
方式: 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以现金方式缴纳获取磋商文件的费用并现场填写《获取登记表》,未缴费获取磋商文件和未经登记的,提出的异议或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转账获取方式: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方式获取磋商文件,需在转账后及时致电确认,填写《获取登记表》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未缴费获取磋商文件和未经登记的,提出的异议或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磋商文件售价:
磋商 文件 售价 200 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 5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5年11月18日14:3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 福州市
五、开启
时间: 2025年11月18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 质疑与投诉
2.1质疑
2.1.1参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袁 先 生
手 机:13021066931
邮 箱:130210669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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