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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用功率-FRED-芯片产能提升建设项目厂房机电及净化安装工程招标
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用功率- 正文内容
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用功率-FRED-芯片产能提升建设项目厂房机电及净化安装工程招标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用功率(FRED)芯片产能提升建设项目已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扬开管审备[2024]30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用功率(FRED)芯片产能提升建设项目厂房机电及净化安装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
2.1.2工程规模:项目利用企业自有土地,拟购置光刻机、匀胶机、自动清洗机等设备约262台(套),建设汽车电子用功率(FRED)芯片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芯片厂房、综合服务楼等附属设施,共计建筑面积约37400平方米。本项目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22650平方米,最大单跨跨度9.6米,最高净化等级为十级,十级净化区域面积约774平方米,百级净化区域面积约2273平方米,千级及以下净化区域面积约2205平方米。一期共6栋建筑,芯片厂房(3层,局部4层)、综合服务楼(4层,局部1层)、废水处理站2(地下1层,地上2层)、固废站(1层)、化学品库(1层)、供氢站(1层)。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48万片汽车电子用功率(FRED)芯片生产能力。
2.1.3合同估算价:8200万元
2.1.4工期要求:2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5月01日,竣工日期:2026年11月26日
2.1.5其他:本次招标共有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用功率(FRED)芯片产能提升建设项目厂房机电及净化安装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净化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包括氮气、真空、压缩空气等气体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纯废水管道、废气管道、PCW系统等、室外管架和管道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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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3年03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厂房机电安装(百级或百级以上洁净区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施工业绩。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等);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上述1、2、3项无法体现百级净化面积及机电安装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①含有百级及以上洁净区的施工图纸、②能证明洁净等级达到百级及以上的第三方检测报告、③净化面积的详细计算说明、④机电安装工程金额的计算说明)。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前述资格审查企业类似业绩不得作为评分办法中的评分业绩。,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03月16日至2026年03月23日;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4月07日09时3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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