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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学影像设备(CT/核磁/DR)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11 招标与采购信息网

所属分类:独家项目

所在地区:东城区招标

关 键 词:设备

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 正文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学影像设备(CT/核磁/DR)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CSD-2026-C-273
项目名称: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学影像设备(CT/核磁/DR)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085.290766万元
最高限价:2085.290766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否 26.391684 26.391684 医用X线诊断设备 1.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学影像设备(CT/核磁/DR)采购项目,本项目共分4包,包1:C型臂X射线机,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第2包 否 299.10613 299.10613 医用X线诊断设备 1.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学影像设备(CT/核磁/DR)采购项目,本项目共分4包,包2: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DR),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第3包 否 1,120 1,120 医用X线诊断设备 1.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学影像设备(CT/核磁/DR)采购项目,本项目共分4包,包3: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第4包 否 639.792952 639.792952 医用磁共振设备 1.静海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学影像设备(CT/核磁/DR)采购项目,本项目共分4包,包4: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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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包2、包3:(一)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医疗器械除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产品的,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和第三类产品的,提供有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经销商:(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产品的,无须提供任何资质;(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产品的,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的除外);(3)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三类产品的,提供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47号)的规定(非医疗器械除外),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中的产品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证明。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和第三类中的产品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三)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5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4.2026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四)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需与所投产品相适应,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活动种类和范围射线装置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包4:(一)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医疗器械除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产品的,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和第三类产品的,提供有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经销商:(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产品的,无须提供任何资质;(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产品的,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的除外);(3)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三类产品的,提供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47号)的规定(非医疗器械除外),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中的产品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证明。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和第三类中的产品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三)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5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4.2026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09日到 2026年09月16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
方式:为保证开票的准确性,建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售价:3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9月30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文件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对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颁发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文件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对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津财采〔2022〕11号)规定,全部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20%的扣除。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五)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袁 先 生
手 机:13021066931
邮 箱:130210669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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